d. 选择提供商。投诉人应从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批准的提供商中进行选择,并向所选提供商提交投诉。除了第 4 条 (f) 中所述的合并的情况之外,诉讼程序都将由被选定的提供商进行管理。
e. 启动程序和流程以及任命行政专家组。议事规则声明了启动和实施程序以及任命裁决争议的专家组(即“行政专家组”)的流程。
f. 合并。当你方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多个争议时,你方或投诉人可以请求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处理争议。此请求应由被任命处理双方待解决争议的第一个行政专家组进行审理。只要所合并的争议均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所采用的本政策或更高版本监管,此行政专家组就可以将其全权受理的任意或所有此类争议都进行合并。
g. 费用。在行政专家组根据本政策实施的情况下,提供商就某争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均由投诉人支付,除非如第 5 条 (b)(iv) 所述,你方要求将行政专家组的人员从一名成员增加为三名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由你方与投诉人平均承担全部费用。
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我方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参与行政专家组所实施的任何程序的管理或安排。另外,我方将不会对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裁决的结果负责。
i. 补偿。投诉人依据某程序可获得的补偿应限于要求撤销你方的域名或将你方的域名注册转让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提供商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通过我方所注册之域名所作出的所有裁决。依据本政策作出的所有裁决都将全文发布到互联网上,除非行政专家组在例外情况下决定修改其裁决中的部分内容。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在下列情况下,你方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i) 依据第 4 条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期间;或者 (ii) 与你方域名有关的法院程序或仲裁进行期间,除非接受域名注册转让的一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服从法院或仲裁人的裁决。我方保留对违反本条款所进行的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的任何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b. 变更注册商。依据第 4 条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期间,你方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商。只要你方通过我方注册的域名可继续受制于你方目前所进行的程序并遵守本政策的条款,在法院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你方可以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商进行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将域名注册转让给我方,则此类争议将仍受制于提供域名注册转让的注册商之域名争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