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何种情形下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程序,“通过或根据”(through or under)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提出主张或抗辩。
关键要点
上述判决进一步澄清了可以在澳大利亚通过仲裁解决的破产争议的范围,特别是:
破产争议的可仲裁性:Mansfield 案判决(详见下文)进一步明确了破产争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仲裁。该判决强调如果仲裁协议当事方“有权主张”或“可以行使”相关权利,清算人就可以提出相关仲裁主张;及第三人:King River v Salerno 案判决(详见下文)则确认了第三人在下列情况均满足时,可以行使与仲裁协议当事方相应的权利(包括可以请求中止法院程序):
Salerno先生提出中间申请,请求法院根据昆士兰州2010年《商事仲裁法》(“《商事仲裁法》”)第8(1)条的规定中止该法院程序,并根据《主购买协议》所载的仲裁条款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King River v Salerno 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Salerno先生是否可被视为《主购买协议》下仲裁协议的当事方。
裁定
法院在分析 Salerno先生是否“通过或根据”Trigon而构成《商事仲裁法》第2条项下规定的当事方时,援引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Tanning Research and Rinehart v Hancock 案中的先例判决,并基于Salerno先生的抗辩主张认定其是《商事仲裁法》第2条项下规定的仲裁协议当事方。
随后,法院再就案涉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事项范围”进行了分析。对此,法院援引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kompetenz-kompetenz)等公认原则并对案涉仲裁协议进行了“广义和开放的解释”。据此,法院最终认定 King River所提主张系在《主购买协议》下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事项范围之内。